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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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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萍律师团队介绍:

  1、多名专业律师协同办案,团队律师,确保专业团队处理专业问题。

  2、多年实战经验,团队律师平均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且在多家公司担任法律顾问,累计处理民、商、刑、侵权等案件上千起,积累了大量的实战经验。

  3、所有案件做到一案一议,一事一议,确保案件分析透彻,适用法律得当,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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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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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具体是怎样的?
  债务纠纷是指各种逃债、躲债与讨债、要债的恶性事件。债务纠纷出现的极端现象有八种,暴力逼债、涉黑逃债、自残要债、霸道拒债等。  一、“暴力逼债”  暴力逼债主要指债权人自己通过暴力方法来逼迫债务人就范,常见的方法有非法拘禁、绑架、伤害乃至杀害债务人。  二、“涉黑讨债”  涉黑逃债主要指债权人通过黑社会方式来讨债,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债权人自己就是黑社会成员,另一种是债权人通过黑社会(例如涉黑的讨债公司)来讨债。  涉黑讨债中一般也使用暴力,但它与暴力逼债的区别在于:暴力逼债是简单的使用暴力,一般因为债权人的激情的发生;而涉黑讨债则是有组织、有计划的使用黑社会的手法来要债。  三、“自残要债”  自然要债主要指债权人通过自虐、自残、自杀等方式要债,一般发生在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的案件中。  四、“霸道拒债”  霸道拒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其中“要钱没有”又分真没有和装没有两种情形;  2、“有钱也不给你,看你能把老子怎么样”。  五、“恶意逃债”  恶意逃债主要指债务人有还债能力却采用“金蝉脱壳”等方法,逃出债权人控制的地域范围。  六、“消极避债”  消极避债主要指债务人在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为了摆脱债权人的一再追讨而不得以的消极避世行为。  如有的债务人躲到荒山之上,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如重庆李*培为躲债变成现代“山顶洞人”事件;更有严重的,为了躲债,自己干脆去犯罪,等着进监狱,从而使债权人再也不来缠自己,如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史某为躲债故意犯罪被判8年案。  七、“抢先要债”  抢先要债主要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时,一些精明的债权人率先提起民事诉讼以实现债权,而其他债权人得不到清偿,也就是所谓的“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  八、“择亲还债”  择亲还债主要指债务人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时,可能会先清偿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债权人的债,而其他债权人得不到清偿。

债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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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威胁借条收条有效吗
  被威胁借条收条是没有效的,担是需要被胁迫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条是他人胁迫自己写的,如果不能证明的,则该借条就有效。借条诉讼时效是三年。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一、被威胁借条收条有效吗  被威胁借条收条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也就是说,在被欺诈、胁迫情况下写的欠条不一定是有效的,如果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那么该欠条就是无效的;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受胁迫方、受欺诈方主张撤销欠条的,应当就其被欺诈、被胁迫一事向人民法院举证;而对方应当就欠条的真实性、欠款来源、欠款构成等内容进行举证。  二、借条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借条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除有特殊情况的以外,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借条担保期限是多少  借条担保期限是六个月。借条对担保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为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债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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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不还钱会被拘留吗
  民间借贷不还钱是不会被拘留的,借贷不还属于民事纠纷。民间借贷不还钱诉讼有效期是三年,诉讼时效是从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损失之日起开始计算的。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间借贷不还钱会被拘留吗  民间借贷不还钱不会被拘留。借钱不还属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不会被拘留。  但是,如果借款人被起诉,法院判决归还的时,借款人恶意不还,就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是要坐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民间借贷不还钱诉讼有效期是多久  民间借贷不还钱诉讼有效期是三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当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民间借贷利率最高有多少  民间借贷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利息无效,法律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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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的是合伙人协议,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今日案例】      李**自2012年7月入职某饮品连锁品牌,入职后未签定劳动合同,一个月后与该饮品连锁品牌签定了一份《合伙人协议》,该协议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制定本协议;....... 三、甲乙双方为合伙人形式,在甲方出资建设的门店范围内,甲方指定乙方任****门店的店长一职,并且甲方有权视经营和业绩情况,对乙方的工作门店和职务进行调整;......五、乙方要在***店,实现月营业额****的任务,并按阶段分红,乙方合伙期间的工资基数由甲方确认;六、乙方需每日晚8点前汇报当日业绩情况;七、乙方需向甲方周期性汇报库存情况;......十二、乙方必须重视公司品牌信誉、执行品牌和企业文化,无条件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2016年8月,该品牌决定关闭李**所在的门店,并发出解约函给李**,内容大概是因市场原因,成本居高不下,李**所合伙的门店已经无法实现赢利,现解除与李**的合伙关系等。  李**提出由该饮品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该饮品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合伙人关系为由拒绝。李**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为劳动关系,并进行下一步的补偿申请,原因如下:  从李**的工作状态以及双方的合伙协议上可以看出,虽然协议的名义是“双方合伙合作",但内容体现出来的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反而更多的是饮品公司与李**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合伙关系指的是与他人合伙经营商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这属于合伙关系,合伙人之间地位平等;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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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我都想要!法院:不可同时主张
  签合同时为了防止双方违约彼此约定高额的违约金甚至同时约定定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额这样“你情我愿”的约定起诉了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2021年初,诚信公司向致远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冶金设备。双方约定:诚信公司预付定金20万元,致远公司收到定金后需在7日内向诚信公司提供相关设备,如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还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其他实际损失。  合同签订后,诚信公司如约支付了20万元定金,可大半年过去了,致远公司却还没有交付机器设备。为了保障生产经营,诚信公司不得不以105万元的高价另行向第三方购买设备。  今年初,诚信公司以致远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致远公司返还双倍定金40万元,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因致远违约导致其多支出的设备购买款5万元。  同时主张定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有法律依据么?  法庭审理过程中,致远公司承认自己逾期仍未提供机器设备的事实。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致远公司违约所需承担的责任范围。  致远公司认为,75万元的违约赔偿过高,定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三者间存在重复。  而诚信公司则认为,合同既已明确约定三金,那就应严格遵守。双方各持己见,难以调和。  法院审理认为  定金的履行规则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为“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金/损失赔偿只能择一主张,违约金/定金只能择一主张,定金/损失赔偿可以合并限制性适用。  因此,诚信、致远两公司虽对违约金、定金及实际损失赔偿均做出了约定,但诚信公司同时主张三金不符合法律设定违约责任以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  最终,诚信公司经综合考虑,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致远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诚信公司诉请,双方均服判息诉。  日常交易中,为实现合同目的,切实保障自身权利,当事人通常会签订多项违约责任条款,但违约责任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如何避免“无效约定”?守约方如何合理争取最大权益? 这三个知识点一定要掌握好!  01违约金与损失赔偿:  择优主张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是“择一”的关系,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自己的实际损失,也可主张违约方赔偿事先约定的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如一方主张调整违约金金额的,法院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等其他因素,依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过低。  02违约金与定金:  择一主张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03定金与损失赔偿:  补充可并用  定金与损失赔偿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定金偏重惩罚性,损失赔偿偏重补偿性,根据“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赔偿原则,二者可限制性并用。但应注意,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585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588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合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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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司法实践中关于当事人就该类不得被抵押的财产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效力问题一直存有争议。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实施,该文件的第37条对此问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  裁判规则  1. 当事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不能认定其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浙江经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汇润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熊涌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案例要旨:当事人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不能认定其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房产存在被查封的障碍,仅为房产不能过户,属于物权变动问题,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案号:(2020)浙民终502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09-142.抵押物被查封导致未能完成抵押登记,该事实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深圳前海大道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春苗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共有人就共有房屋与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因其中一个共有人被起诉导致抵押物被另案查封未能完成抵押登记,该事实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案号:(2021)沪74民终1365号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12-303. 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物被查封与否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杜雪晶、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直路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案例要旨:关于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规定,并非效力禁止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导致抵押合同无效。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物是否被查封、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的事实,对抵押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案号:(2019)黑民申3686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12-234. 以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特殊动产为抵押物签订的抵押合同应属有效合同——黄某诉被告浙江某制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规定应属对抵押权设立的禁止性规定,不影响相关抵押合同的效力,以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特殊动产进行抵押的抵押合同应属有效合同,抵押权于海关监管期满之日有效设立。案号:(2014)浙杭商终字第2307号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8期  司法观点  1. 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设定抵押时,抵押合同及抵押权的效力《民法典》第399条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我们认为,当事人以上述财产设定担保的,如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一般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因为这些财产只要不是违法财产,就不存在因标的违法而无效的问题,且根据区分原则,《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即使构成无权处分,也不应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以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设立抵押,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抵押人有处分权的;二是抵押人无权处分。在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场合,不仅抵押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也应认定有效。在抵押人无权处分的场合,虽然抵押合同不因抵押人无权处分而受影响,但抵押权的设立则取决于债权人是否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善意取得的,债权人可主张行使抵押权;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债权人无权主张行使抵押权,真正权利人可以请求注销抵押登记。至于当事人以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设定抵押,债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时,如果查封、扣押或者监管措施已经解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沿袭《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明确在不动产抵押中,如果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仅仅抵押权没有设立,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继续办理抵押登记。在不能继续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区分是否因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进行不同的处理:一是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如自然灾害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除抵押人因此取得抵押财产的代位物而须在代位物的价值范围内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下抵押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他人,此时抵押人应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61~62页。)2.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以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因违反本条(《民法典》第399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合同性质上属于无权处分合同,如果说在原《合同法》框架下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话,而根据《民法典》有关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该合同则属有效合同。在区分抵押权设立以及作为设立原因的抵押合同的情况下,从解释论上说,后一观点显然更加符合法理。据此,以查封、扣押财产为抵押财产签订的抵押合同仍属合法有效,则在该财产为动产时,鉴于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从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有效设立,此时就会产生该抵押权是否优先于查封债权的问题。如果认为该抵押权优先于查封债权,则查封、扣押制度的功能将被完全架空。因此,即便认为此时抵押权已经设立,也不能优先于查封、扣押债权。不论是动产抵押还是不动产抵押,均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故对其的查封、扣押,除了需要张贴封条、公告外,还需要进行查封、扣押登记,才能产生限制抵押的效果。否则,如仅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上张贴封条、公告,尚未进行查封、扣押登记,被查封、扣押人以该被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抵押,且已经完成抵押登记的,相对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依法取得抵押权。(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061页。)3. 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设立抵押的行为性质《海关法》第37条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可见,《海关法》并未一般性地禁止当事人以海关监管货物设定抵押或者质押,而仅仅是规定在以海关监管货物设定抵押或者质押时,应经海关许可。问题是,如果抵押人未经海关许可签订抵押合同,该合同效力如何。我们认为,在判断抵押人未经海关许可签订的抵押合同效力前,首先应探讨《海关法》第37条究竟是对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进行的限制还是对当事人设定抵押权(物权变动)进行的限制。如果是前者,则涉及未经审批的合同效力问题,而如果是后者,则行政审批就与抵押合同的效力无关,影响的仅仅是抵押权的设立。从规范目的的角度看,《海关法》第37条并非对当事人就海关监管货物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限制,而是对当事人就海关监管货物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限制。而且我们认为,从目的解释的规则来看,当事人合意设立的动产抵押权,也应为法律所认可,因为动产抵押权当事人合意即设立,设立后不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只是实现动产抵押权时,要经海关许可。就质押权而言,其设立要经海关许可。(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350~351页。)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用前款规定。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60.【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围不得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抵押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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